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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思考

2000-04-11 来源:光明日报 阎新生 我有话说

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核心。它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作为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的作用愈来愈重要。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国初期建立,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发展和改革过程。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明确提出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原则。从此,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主体的社会保险改革明显加快。

我们的社会保险改革虽取得重大成绩,但相对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仍然滞后。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困难。由于收缴率低,致使很多地方基金当年收入小于支出,为确保发放而不得不动用历年积累,加之目前尚无有效的基金保值增值手段,使社会保险基金运营面临巨大压力。鉴于此,对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快立法,强制推行。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及其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目前社会保险覆盖率和基金征缴率低的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社会保险的立法滞后。主要依靠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和宣传动员的作法,只能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一方面应加快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社会保险的改革。

二、实行浮动费率,推动中小企业参保。目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世界上有些国家如芬兰、法国等,考虑到工资税、社会保险金之类与企业雇员规模直接相关的税费若征收比例太高,必然会导致企业严格控制雇员数量,因此采取了减免企业部分税费的做法。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应考虑对新建的中小企业和吸纳下岗职工及社会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社会保险的浮动费率。这样,既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又可以激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多提供就业岗位。

三、积极推行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目前,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仍承担着很多管理服务性事务,使企业很难体会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这是影响企业参保和缴费积极性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大推行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力度,一是从速改变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金的结算方式,由现行的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由现行的企业代发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发或由银行代发;三是依托社区组织开展对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其他享受社会保险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从而,有效减轻企业的事务性负担。

四、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与再就业有直接关系的险种。它除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保险期限短的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失业保险应发挥既保障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又尽快促进其再就业的双重功能。从国外的情况看,缩短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降低失业救济标准,压缩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失业救济的开支,激励企业尽可能多的招用失业者,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新趋势。

我国的失业保险改革,应认真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把失业保险的失业救济功能与促进就业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应考虑:第一,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在保证失业救济和留有必要积累的前提下,确保并入再就业资金部分及时足额到位,加大对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第二,把失业救济与强制推行再就业培训结合起来。凡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必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转业转岗培训。第三,把失业救济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结合起来。有关部门应根据领取失业救济人员的状况,拿出一部分社会公益性劳动岗位,会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改善生活状况。第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功能。鼓励企业自行消化安置富余职工,鼓励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对这些企业可视其吸纳下岗失业职工的数量,按失业救济标准将资金拨付给企业,把失业救济金转化为对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就业的扶持金。

五、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平稳过渡。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对自己的下岗职工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并通过“三三”制的资金筹措办法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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